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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2016年04月05日 13:29  点击:[]

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有利于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整体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工人通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各院系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努力建好一支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互融的高水平教学队伍。院系与人事主管部门应加强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更新与补充、提高,根据现代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的需要和科学的核算标准做好定编定岗工作。根据岗位需要选用不同学历的人员充实实验教学队伍。也可试行适当选用优秀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和临时竞聘本科以上学历的社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对各类人员进行合理定编定岗、加强考核、择优录用、竞争上岗。

第四条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有利于调动实验室各类工作人 员积极性的人事分配制度。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实验方法、实验技术,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进行理论与实验教学改革,将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新理念引入到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教书育人的新成果。

第一章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

第六条实验教学指导人员编制标准核定为:按基础(专业基础)6000 人时,专业实验 4000 人时,计算机上机 12000 人时分别合编 1 名实验教学人员。人时数的计算包括:计划实验教学时数×实验人数,开放实验按实际实验时数×1.2 ×实际实验人数;新开实验按计划实验时数×1.5 ×实际实验人数等。

第七条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

1、实验准备等技术工作人时数编制标准核定为:计算机类 20000 人时数;理、工、农、医类 12000 人时数。

2、仪器设备总值编制标准核定为:单价 50 万元以上每台核定编制一人,单价 1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大型仪器设备累计总值每满 50 万元核定编制一人,单价不足10万元的仪器设备累计总值每满100万元核定编制一人。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指导任务的应按第六条规定核编。

4、主要工作是参加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在科研编制中补贴。

5、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核定编制标准为:实验教学总人时数/实验指导人员编制标准人时数*10%。

6、分析测试中心、现代教学技术与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除按上述有关规定核编标准计算外,应另行予以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编制数。

7、实验技术人员调离岗位或缺编,学校人事部门和院系(单位)应及时补充。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定编:

1、理、工、医、药、艺、体等实验室与实践场所多的院系应设实验室工作秘书一人。

2、实验室较少的院系应配 0.5 个实验室管理人员。

3、分析测试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网络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等独立的公共服务单位可视需要配主任 1-2 人、秘书 1 人。

4、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分别增配 2 个管理编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规模大、实验教学任务重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可增加 1-2 个管理编制。

5、实验室主任由副高职称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国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术水平高,事业心、、责任心、工作能力强,团结合作精神好的正高职称人员担任,但不另给编制。

第九条、实验室技术工人的定编由各院系根据实验室工作的实际需要与人事部门商定。

第二章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第十条、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职责1、全面负责实验室(实验中心)的各项工作,认真制订实验室(中心)建设规划、教学与科研年度工作计划。

2、与院系领导商定实验室(实验中心)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培训) 计划,建设好一支教书育人、高素质的适应现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互通的教学、管理队伍。

3、管理学校和上级部门下拨的各类经费,根据实验室(中心)建设与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实验耗材购置计划,制定实验室设施、环保与安全设施、人文环境的建设(改造)计划。

4、学习和贯彻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理念、新方法和现代实验教学改革精神,将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材建设、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考核)的改革、教改研究、教学网络化管理、开放运行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件件落实,责任到人,考核到人。

5、制订实验室(中心)人员岗位职责与考核、实验室建设与开放运行管理、设备管理(维修)与效益考核、实验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环保与环境卫生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与检查执行情况,使中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6、积极组织实验室(中心)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管理研究、研制实验设备和开发设备功能;学习、了解国内外教学理论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装备)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内容、方法、技术、手段)等经验,促进和提高中心的整体水平。

7、定期组织或指派教学人员倾听院系的领导、教师、学生对实验室(中心)教学、管理、装备与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根据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建立的模块化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实验内容, 调整教学(管理)方式与方法,以提高教学质量。

8、加强与校外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互助合作,充分发挥实验室(中心)的作用和效益。

9、负责实验室(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教书育人、教风、学风建设。

10、负责实验室(中心)档案建设、信息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11、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创造性的做好分管的某些工作,并与主任共同商议实验室(中心)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和创新思想与工作思路。在主任不在校时,临时代理行使主任的职责。

12、主任、副主任实行 8 小时工作制。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兼任主任、副主任虽不实行坐班制,但每周不少于 1/3 的时间到实验室(中心)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教授职责

1、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学术研究与教学、实验技术、装备状况,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配置与使用、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把握方向和提供学术与技术指导。

2、组织所在实验室(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技术研究、教材建设、大型仪器功能开发、实验仪器研制。

3、每学年指导本科生实验不少于 1800 人时数;并承担研究生实验教学工作。

4、在近五年中组织并承担国家和省部级以上实验教学改革研究课题2-3项或实验新教材、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工作。出版 2-3 门实验课程新教材或在重要期刊发表教学论文8篇以上、学术研究论文5篇以上。承担高新实验的开发,解决创新实验和进口大型设备的消化吸收、功能开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6、负责主任委托的管理工作和对初、中级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副教授职责

1、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学术研究与教学、实验技术、装备状况,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配置与使用、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提供学术与技术指导。

2、组织并承担所在实验室或教学组的实验教学、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技术研究、教材建设、大型仪器功能开发、实验仪器研制。

3、每学年指导本科生实验不少于 3600 人时数;并承担研究生实验教学工作。

4、在近五年中组织并承担国家和省部级以上实验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1-2 项或实验新教材、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工作。出版 1-2 门实验课程新教材或在重要期刊发表教学论文6篇以上、学术研究论文4篇以上。

5、承担高新实验的开发,解决创新实验和进口大型设备的消化吸收、功能开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6、负责主任委托的管理工作和对初、中级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职责

1、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学术研究与教学、实验技术、装备状况,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配置与使用、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提供学术与技术指导。

2、承担所在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技术研究、教材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维修标定、实验仪器研制。

3、每学年指导本科生实验不少于 3600 人时数。

4、在近五年中承担或参与国家和省部级以上实验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1-2 项或实验新教材、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工作和新实验、创新实验的开发。在重要期刊发表实验教学、设备管理(维修、研制、功能开发)论文 8 篇以上。

5、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实验室建设(改造)、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安全与环境卫生、实验室档案、实验室信息收集、统计、上报,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网络化建设、起草实验仪器配置计划和实验耗材购置计划等管理工作。

6、负责对初、中级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讲师职责

1、基本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熟悉本实验室开设的课程、项目内容,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技术,刻苦学习本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努力提高知识与技术水平。

2、在实验室主任和高级职称人员的指导下,承担本科生的实验指导工作, 每学年完成不少于 6000 人时数(专业实验 4000 人时数或计算机实验室 12000 人时数)。并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及本人做好预做实验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记录实验教学情况,做好实验指导等各个教学环节工作,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实验教学总结和设计实验教学改革方案。

3、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技术研究、编写实验大纲、教材和指导书, 实验仪器研制和科研实验工作。在近五年中在有关期刊上发表 6 篇以上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论文、4 篇以上学术研究论文。

4、熟悉所教实验课程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 钻研仪器维修技术,具有熟练指导学生使用实验仪器和排除常规故障的能力。

5、教育学生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6、负责实验教学网络化建设、实验教学开放的具体工作,参与起草实验仪器配置计划和实验耗材购置计划等管理工作。

7、负责对初、中级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十五条 实验师(工程师)的职责

1、基本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熟悉本实验室开设的课程、项目内容,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技术,刻苦学习本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努力提高知识与技术水平。

2、在实验室主任和高级职称人员的指导下,承担本科生的实验指导工作, 每学年完成不少于 4000 人时数(专业实验 2800 人时数或计算机实验室 8000 人时数)。并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及本人做好预做实验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记录实验教学情况,做好实验指导等各个教学环节工作,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实验教学总结和设计实验教学改革方案。

3、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技术研究、编写实验大纲、教材和指导书, 实验仪器研制和科研实验工作。在近五年中在有关期刊上发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

(设备管理)论文5 篇以上。

4、熟悉所教实验课程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钻研仪器维修技术,具有熟练指导学生使用实验仪器和排除常规故障的能力。并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维修、保养与计量工作,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制定仪器操作规程,做好仪器使用和维修记录。

5、参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具体负责实验室建设(改造)、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安全与环境卫生、实验室档案、实验室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实验室管理网络化建设、起草实验仪器配置计划和实验耗材购置计划等管理工作。

6、教育学生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7、负责初级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助教(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责

1、了解和掌握本实验室开设的课程、项目内容、,进一步学习和深化所学有关专业知识和技术,刻苦学习本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努力提高知识与技术水平。

2、在实验室主任和中高级职称人员的指导下,做好预做实验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实验教学辅导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

3、了解和不断熟悉所教实验课程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调试和使用方法;钻研仪器维修技术,具有常规故障的诊断和维修能力。并负责实验仪器设备账、卡建立和管理,仪器设备保养及实验材料的领用与保管等工作; 参与仪器设备维修,安装一般的实验装置。

4、参与实验资料和常规仪器设备保养、管理与操作规程的起草,实验室建设(改造),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安全与环境卫生,实验室档案、实验室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实验室管理网络化建设,起草实验仪器配置计划和实验耗材购置计划等管理工作。

5、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技术物资,勤俭节约、杜绝浪费。遵纪守法,坚守岗位,尽心尽职。

第十七条 技术员(实验员)职责

1、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基本原理与实验技术,在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之余,刻苦学习岗位业务知识和技术,提高业务水平。

2、在实验室主任和上级教学(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教学、科研实验的辅助工作和部分技术管理工作。

3、熟悉有关实验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与操作方法,正确使用与保管、保养仪器设备,在上级技术人员主持下,参与仪器设备维修、安装工作。

4、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技术物资,勤俭节约、杜绝浪费。遵纪守法,坚守岗位,尽心尽职。

5、完成主任分配的实验室建设(改造),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安全与环境卫生,实验室档案、实验室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实验室管理网络化建设, 起草实验仪器配置计划和实验耗材购置计划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6、具体负责实验后的切断电源、水源、管好门窗、实验室仪器设备与实验材料整理和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专兼职实验资产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根据领导安排,切实负责某一院(系、所)或某一实验中心(实验室)的资产使用、存放及账务管理,办理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的验收、入帐、领用、发放、借用、调拨、报废、销帐等手续,保持账、物、卡相符,并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赔偿制度,认真把好物资质量验收关。

2、努力学习技术物资管理制度与法规,学习物资管理理论、方法、技术, 熟悉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性能、用途、保养要求。

3、物资采购人员还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掌握市场规律和物品采购渠道、质量、价格、厂商声誉、售后服务等情况,做到业务熟悉、按章采购、货比多家、价格便宜、质量保证、采购及时、保障供应。

4、每学期要对所管物品进行核查,并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与整理。对所管材料的品名、规格要做到标记明显、摆放整齐、数量准确。

5、定期向领导汇报物品消耗、库存情况及时提出购置和维修计划、闲置和待报废物品清单。

6、负责监督检查财产的使用和存放情况,发现有违反仪器操作规程和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象及时向领导汇报。

7、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腐、防止有害物泄漏等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确立为全校教学、科研优先服务的思想,正确处理服务与创收的关系,努力先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争取为社会多作贡献。不私接任务、不私收服务费,平等待人、态度和善、热情接待、服务到位。

2、不断学习现代仪器设备技术,了解本学科现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现状、发展趋势;掌握所管设备及相关类别大型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用途、操作和养护技术、一般故障的诊断与检修技术、数据处理技术、数据分析和图像(图谱)解析技术。并为学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提供服务。

3、认真、及时地完成测试、加工与设备开放服务任务,为服务对象提供准确的测试结果、规范的测试报告或合格的产品。

4、承担对本校技术人员和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的操作技能培训任务,高要求、严把关,对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准上机操作。

5、应积极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和测试场所的开放,认真做好接机、安装、调试、验收、保养、设备一般故障检修和领导批准后的拆卸检修,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和设备效益。

6、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实验材料,做好设备、低值耐用品和材料管理, 定期核查,防止损坏、散失。

7、认真做好设备的计量、标定、认证、技术档案与动态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和有关信息统计上报,实验室或仪器室的设计、维修、改造以及主任分配的其它工作。

8、中高级职称人员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和测试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实验室技术工人职责

1、熟悉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结构、性能、原理,在实验室主任和教师、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仪器设备、实验装置的安装、检修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要求制作(改制)实验装置、教具、模具、玻璃仪器、标本等;以及完成必要的校内外加工、制作任务。

3、为教学、科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设施、材料等准备工作。必要时,协助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学生操作仪器设备、实验装置。

4、负责实验室房屋、水、电、实验设施的维护、维修与改造时的管理工作。

5、完成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实验室管理、建设和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待遇

1、在国家示范中心主要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工作的正高职人员设立特聘实验教学一级岗 1 名。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工作的正高职人员中设立特聘实验教学二级岗 1 名;对中心建设和教学改革、学术研究作出突出成绩的可晋升为一级岗。

2、在国家示范中心主要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工作的正高职人员设立特聘实验教学二级岗 1 名。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工作或在校级实验中心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工作的正高职称人员设立三级岗 1 名,对中心建设和教学改革、学术研究作出突出成绩的可晋升为二级岗。

3、在国家示范中心主要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对中心建设和教学改革、学术研究作出较大成绩的正高职人员设立三级岗 1 名、四级岗 2 名;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对中心建设和实验教学与改革、学术研究作出较大成绩的正高职人员或担任校级实验中心副主任、院(系)级实验室担任主任的正高职称人员可分别设四级岗 1-2 名。

4、国家示范中心主要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对中心建设和教学改革、学术研究作出较大成绩的副高职人员(含担任中心副主任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 设立四级岗 2 名,五、六级岗各 2-3 名;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从事实验教学、学术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取得较大成绩的或在中心担任副主任或院(系)级实验室主任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实验师)分别设立五级岗 2-3 名,特别优秀的 可定为四级岗1名。

5、其他初、中、副高级职称人员、财产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根据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评定岗位津。

6、中心专职人员的考核、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津贴主要以实验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与建设实绩、教学与管理改革研究、新教材建设成果为主。教学获奖成果视同学术研究获奖成果。

7、为适应学生自主实验,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充分调动和保护在示范中心从事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实验教学改革实施和实验室开放机制的长期而有效运行,学校和各相关院系必须对他们额外的主要工作量予以承认,纳入到学校业绩点和院系岗位津贴的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校长批准之日起执行。本条例与其它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