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院对行政办公、教学、学生宿舍及生活区等场所消防安全重要性进行审查,凡容易发生风险事故的或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重大的场所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或重点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或重点部位,除遵守本规定各相关条款要求外,还必须报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备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坚持巡查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档案包括:本单位概况、实验室基本情况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学生宿舍基本情况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基本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设施检查记录、防火巡查记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整改记录、与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消防设施台账明细。
第三条 学院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学校保卫部门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五条 消防通道须保持畅通,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等处于正常状态。
第六条 未经学院审批及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擅自改装或安装电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实验、生产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未接地线的仪器不准使用。
第七条 学院负责对全院行政办公场所、教学科研场所消防器材的统一配置、更换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学院备案后提交学校保卫部门。
第八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在初起火灾阶段,事故单位岗位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同时报火警、保卫处及单位领导;在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阶段,事故单位应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疏散、财产抢救及协助灭火等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设计艺术学院
二0二0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