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及驻校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被学校界定为重点防火单位的要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和志愿消防分队,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防火安全员,承担本单位的防火任务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火灾应急预案等文件;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组织实施全校灭火器材的维修和更新;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动用明火作业事项;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组织指导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能力;
(七)定期组织专、兼职志愿消防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实操训练;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做好技术防范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向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申报或备案,协助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存学校消防工作档案,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学校;
(十一) 制定学校火灾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和保护,协助政府消防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确定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做到专人负责、挂牌明责;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九)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向消防救援部门和保卫处报警,及时组织扑救,协助学校及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机房、档案室、校史馆等部位;
(三)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各类实验室、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五)高层建筑及地下室;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的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四条 驻校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配齐消防设施和装备,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和保养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 引入第三方服务(移动、联通、快递和自动售货机等)的部门(单位),是该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必须同时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校内责任单位应定期对服务提供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管理
(一)每年应当安排消防设施专项维护保养经费,并与具有专业资质单位签订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监督维保单位应及时修复设施故障,确保运行正常;
(二)配备到各部门(单位)的消防设备、器材(灭火器、消防水带、枪头等),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逐一建卡管理,明确责任人;设备、器材要有固定位置和明显标志,禁止随意移动;
(三)需要维修、报废、更换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或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及时通知保卫处;
(四)建筑物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把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挪作他用或停用、拆除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电动车须统一在充电桩充电;不得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放置任何物品,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联络人,配合保卫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严禁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品。
第十九条 各项工程及驻校经营服务单位的工程项目涉及消防设施招标、维修、改造和验收时,应当通知保卫处参加;工程竣工后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学校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供电、供气线路和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门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报政府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并将结果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事发单位须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未经消防部门或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应当每季度对各部门(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保存检查记录;发现消防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发送《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由责任人签字。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消防责任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于政府消防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情况记录应当由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分管校领导。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二)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检查和发现安全隐患的技能;
(四)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六)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指导和协助其他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新进教职员工须接受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图书馆工作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
(三)专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消防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取消部门(单位)当年评优资格;对事故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部门(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如故意隐瞒不报或者擅自清理现场的,对事故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与公共安全,依法开展的治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履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进入校园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治安管理工作,各二级党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拟定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责任的落实;
(二)制定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治安有关法律法规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共同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治安有关法律法规与安全教育以及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本部门(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机关、学校保卫处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主管范围内的,在学校从事施工或服务的校外单位和人员向保卫处备案,并接受在校期间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治安与秩序管理
第九条 校门进出秩序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查验,保卫执勤人员有权阻止可疑人员和车辆进出校园;
(二)未经保卫处允许,禁止出租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校外人员驾驶的摩托车等进入校园;
(三)未经保卫处允许,禁止旅游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进入校园游览、参观、摄影等活动;
(四)校外人员因新闻采访、举办各类文体活动等需要进入校园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电器、家具等大件物品出校的,须向门卫执勤人员出示物品出校证明,经核验无误后予以放行;
(六)禁止携带狗、猫等宠物进入校园。
第十条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不得干扰师生员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管理;
(二)严禁在学校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等各种不文明行为;
(三)严禁私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四)严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严禁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六)严禁在校园湖塘实施游泳、钓捕鱼等行为;
(七)严禁翻越校园围栏、围墙和攀折树木;
(八)严禁校外人员私自进入校园捡拾、收购废品等行为;
第十一条 校园公共安全管理
(一)严禁在校园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及传播、复制、贩卖违禁书刊或音像制品等活动;
(二)严禁在校内开展传销和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严禁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放孔明灯、高空掷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未经保卫处允许,禁止在校园内操控无人机和各类飞行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严禁私自携带、运输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六)严禁私自携带或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严禁持有或使用弓弩、仿真气枪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 校园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一)非教学计划内的参加人数预计超过200人的体育竞赛、文化娱乐、人才招聘、学术报告、国家级统一考试和专业考试等活动,按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二)校园大型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需提前2天向保卫处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并确定安全负责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疏散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校园大型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举办或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四)校园大型活动审批前,保卫处应对开展活动的场所、路线等进行安全评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的不予审批。符合举办条件的,由保卫处或举办单位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
(五)校园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如发生严重超员、拥挤、秩序混乱、可能引发骚乱、踩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活动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校园经营秩序管理
(一)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
(二)校园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设备须符合安全标准;
(三)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
(四)禁止在校园道路、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露天摆摊设点出售商品和开展商业性的宣传活动;
(五)借用、租赁学校房舍、场地、设施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在校园内从事违法活动和干扰校园秩序。
第十四条 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的秩序管理
(一)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实行定时、定位、定量的管理原则,在学校指定的时间、地点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展位和开展活动;
(二)校园广告、宣传条幅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适应社会公德和大学文化;
(三)在室外张贴广告、悬挂条幅应经过主办单位初审、学校宣传部门审批和保卫处备案;
(四)严格限制商业广告的发布,公益性广告不得包含商业内容,严禁以举办公益性活动为名而开展商业性活动;
(五)未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园内悬挂商业性宣传条幅,经批准的商业性条幅只能在指定位置悬挂,条幅悬挂时间到期后,悬挂方要自行撤除;
(六)临时展位只能由单位、群众团体、学生组织申请设置,学校师生和校外人员均不得以个人身份设置展位,临时展位应当在保卫处指定位置设置;
(七)出现下列情况,保卫处有权进行清除:
1.未经审批,张贴、散发校园广告或悬挂条幅、设置展位的;
2.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发布校园广告或悬挂条幅、设置展位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对校园正常秩序和环境造成影响的。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交学生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交人事处或纪委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造成后果的,保卫处应当将其驱离校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或涉嫌违法的,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校内部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淮工院〔2007〕44号)废止。
淮阴工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宣传、教育、管理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车辆进出校门的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的管理
学校采用智能门禁系统管理进出校园机动车,校内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机动车须按要求到保卫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一)本校教职工凭校园卡、车辆行驶证,可以将本人使用的机动车牌号申请录入门禁系统,每人限录入一个机动车牌号。
(二)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凭教职工校园卡、户口本和车辆行驶证,可以将本人使用的机动车牌号申请录入门禁系统,每人限录入一个机动车牌号。
(三)驻校外包经营单位职工的机动车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主管部门(单位)开具证明,经保卫处审核办理通行证后方可进出校门。
(四)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长期服务的校外机动车要由主管部门(单位)开具证明,经保卫处办理通行证后方可进出校门;临时服务车辆须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进出校门;危险品运输车、大型工程车、重型运输车等特种车辆须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进出校园。
(五)校外来访人员如驾驶机动车进校,应由对接部门(单位)提前办理预约进校手续且经学校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禁止在校学生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应急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应主动放行并帮助疏通道路;非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应当先办理预约手续再放行。
第五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的管理
(一)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依次有序通行,注意避让行人。
(二)印有“淮阴工学院”标志的校园共享单车允许进入校园,其他共享单车禁止进入校园。
(三)本校教职工和驻校外包经营单位职工使用的非机动车允许进入校园,其他校外人员的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四)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电动平衡车。
(五)禁止外卖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六条 校园内车辆的管理
(一)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园交通标识、标线行驶和停放。
(二)驾驶机动车须减速慢行,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车辆行驶中应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严禁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三)所有车辆在校园内须按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行车道、消防通道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放。
(四)任何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实施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五)遇有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保卫处可以根据需要对相关路段采取禁止、限制通行等临时管制措施,所有单位、车辆和人员应主动配合、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的管理。
(六)无牌照、有撬痕、车况异常以及行迹可疑的车辆驾驶人应主动配合保卫执勤人员的询问和检查。
第七条 校园交通设施的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设施、标识、标线等日常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
(三)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校内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应事先通报保卫处,施工单位须按照要求在施工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仅造成较小财产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
第九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迅速拨打“120”和“110”报警。
第十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尽快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如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不成功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的,保卫处有权对驾驶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
对本校教职工机动车违规行为采取扣分办法进行处理,每一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将取消进校权限20个工作日。每次扣分时,保卫处将通过学校企业微信向机动车所有人发送提醒信息。机动车违规行为扣分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占用紧急或专用通道停车的;
2.超过校园道路限速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在禁停区域违规停车,且影响正常通行的;
4.在禁止、限制通行区域驾车通行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机动车未停放在停车线内的;
2.超过校园道路限速标准行驶的;
3.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不按规定减速、避让行人的。
第十二条 严重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或谩骂保卫执勤人员的,如为本校教职工则取消其机动车进校权限20个工作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或非本校教职工的则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永久取消其机动车进校权限。
第十三条 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其驾驶人接到保卫人员通知后拒绝移动车辆或无法联系的,保卫处有权采取拖车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淮工院〔2004〕2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