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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11日 09:44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申请报废:

1.在安保、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且造成公害又无法维修改造的;

2.结构陈旧、性能低下或主要部件损坏修复费用超过原值60%的;

3.超过使用寿命,基础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4.技术性能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5.计量检测不和格,国家强制报废者;

6.仪器设备虽可用,但精度太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

第三条 申请报废程序

1.由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报废仪器设备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一般情况下每两年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一次,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办理报废的,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

3.经学校专家技术鉴定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再按国资委电子版格式和要求报国资委审批。

第四条 审批权限

1.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有3位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的签字,报国资委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2.原值在3元-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有5位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纪检、主管校长的签字,报国资委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3.原值在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有5位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纪检、主管校长签字,报国资委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4.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学校正式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第五条 报废、报损仪器设备的管理及处理

1.需报废、报损的物资,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单位因工作需要若想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需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专人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回收的物资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不得置于室外。库房有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卸或擅自处置。

3.报损、报废的物资器材入库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对有修复价值的仪器、元件要进行修复和充分再利用,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实验室因教学、科研需要希望利用部分仪器设备或其元器件的,需经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库房领取,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写报废设备留用登记表。

4.希望小学或友邻单位要求支持的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应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和处理。

5、仪器设备运出校外时,必须持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具的出门证或书面证明,门卫方可放行。

6、报废、报损物资残值的处理回收,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由国资委处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其责任。

附则

1、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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