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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验室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11日 10:1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实验室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项目的宗旨是:为推动我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鼓励、支持教师特别是从事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程技术的教职工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创新,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实验教学研究水平和质量,提高设备购置与资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教学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项目的经费来自学校专项拨款。

第三条 本基金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凡我校在岗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五条 本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实验改革和实验研究项目:

1.实验改革项目:在实验教学体制、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技术创新等方面有较大举措,在国内特别在校内同行中具有领先地位的或先导影响的改革项目。

2.实验研究项目:在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技术革新等方面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研究项目。

3.资产设备管理项目:在设备采购、资产管理方面改革、创新的项目。

第六条 本项目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本项目申请每年开展一次,申报研究的有效时间原则上以一年为限。

第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项目于每年固定时间接受申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淮阴工学院实验教学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交所在单位领导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五份)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凡不符合本管理规定和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后要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要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五章 违规及处理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违规处理:

1、项目申请人在获准资助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

2、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擅自改变研究计划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第十六条 违规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向学校如数退还已获资助的全部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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