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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11日 09:5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成果凝聚着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智慧和经验,是实验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为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实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特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对优秀的实验技术成果给以奖励。

第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工作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评奖细则,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各院(中心)负责组织本院的初评与推荐。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三条 在本校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技术相关工作均可申报

1. 实验技术及测试方法的研究和开发成果;

2. 实验装置的设计、制作和改造;

3. 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扩展、开发,以及维修技术;

4. 其他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经过校级以上(含校级)技术鉴定,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

2. 虽未经校级以上技术鉴定,但已实际应用,效益好的实验技术成果;

3. 在较大范围内被公认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有重大意义的实验技术成果。

第五条 为便于成果管理,凡已正式获过奖的项目,不能再重复申请。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者填写《淮阴工学院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向所在院(中心)提出申请,经院(中心)推荐,连同必要的技术资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实验技术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结果公示。

第九条 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

第五章 奖励形式

第十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一条 对评定的获奖项目,将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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