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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11日 09:53  点击:[]

实验技术人员是学校建设、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力量,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是实验室建设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为了切实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是为了全面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思想与业务素质,为了实验技术队伍的稳定和建设。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水平,应具有良好的协作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进行和骨干人员重点培养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中心主任应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在完成本实验中心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提高。

第二章 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在职、在岗的方式参加短期进修班、培训班为主;以通过在职进修、系统学习以及学历培养为辅,少部分人员可以考虑安排脱产进修,重点培养。

第五条 培训学习原则上必须专业对口,必须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习培训以本校和本地区为主,离岗外出学习培训需由各学院/实验中心/作出计划安排,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参加学习培训需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等实际情况拟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实验室应按学期,拟定人员培训提高计划。

第九条 凡参加培训学习的各项经费,应根据学习培训的内容和性质,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条 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按规定的培训计划实施,并将相应的成绩和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送主管部门备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晋级、晋升的依据。

第十一条 凡由学校或部门提供学历培训费的职工,毕业后需服从工作需要,安心本职工作,并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在本校工作满一定年限,方能调离本岗位。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实验中心负责,充分发挥各单位高、中级相关技术人员的优势,请他们承担主要培训任务。有关培训内容、成绩和结果,如实记载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中心人员的实验科学研究、实验教学方法研究、设计的新实验、研制的实验装置以及实验技术开发等工作,进行多方面的支持并组织鉴定,肯定其劳动成果。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是对培训结果的检查。各级培训应对实验技术人员提出明确要求,进行严格的考核与考试,并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考核内容主要突出以下两点:

1.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态度,学习成绩;

2.参加培训人员业务能力,相关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实验技术的提高情况,仪器设备的维修,实验装置改进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及时将培训考试或考核证书复印件交实验中心主任。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晋级、晋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将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记入实验室档案并报人事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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