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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条例

2016年03月03日 21:14  点击:[]

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的通知》《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所指的重点实验室是指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学校从人才引进、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硬件条件等方面对实验室的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

第五条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是实验室建设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协助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运行管理制度、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推荐以及配合上级部门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批准校级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将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为其提供必备的条件和后勤保障;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支持实验室主任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制定实验室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安排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完成实验室考核评估。

第三章实验室运行

第八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主任的任职基本条件:

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5 岁,任期为 3-5 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

第十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

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 人,其中本校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岁,任期为 3-5 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设立专(兼)职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在制订好相关的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省部以上实验室每年必须设置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申报指南应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加大开放力度,创造条件争取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对实验室的支持。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研究工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章考核

第十九条实验室各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采取积极和有效措施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加强对实验室的考核,提高实验室的运行效率。

第二十条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每两年考核一次,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组织平台指导委员会专家对照实验室建设目标要求进行考核。市厅级实验室的运行考核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获校内四大培育工程支持的科技创新平台培育项目,实验室建设经费按下列方式拨付:1、获批后下拨总经费的 50%;2、中期检查合格下拨总经费的 20%;3、期满考核合格下拨剩余经费。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组织平台指导委员会专家对照建设目标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校级实验室每年年初提交年度计划,年终提交年度总结,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择优予以表彰。对考核优秀的,将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部门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