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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实验室经费管理条例

2016年03月03日 11:23  点击:[]

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实验室经费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淮阴工学院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实验室(包括国家、省部、市厅和校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及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实验室经费主要指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运行经费、自设的开放课题经费等。

第二条经费使用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

1.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为开展科研业务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实验室技术改造等。

2.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研、论证,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3.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单独立项管理。一次支付 10 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10 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审批。

4.专项建设经费中作为自主研制设备的附件、配件(如相机、电脑、手机等)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条运行经费的管理

1.运行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实验室开放课题费;

(2)实验室行政管理与业务活动费;

(3)学术委员会活动及召开学术会议费;

(4)仪器设备维护、更新、计量、标定等费;

(5)其他必要的开支。

2.运行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批。

第五条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指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开放课题)

1.开放课题的申报

(1)申报对象

实验室对国内外、校内外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实行全方位开放。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申请者可自带经费(课题和研究内容自定)或申请资助(限开放课题)。

校外开放课题经费额应为开放课题经费总额的70%左右。省部级实验室每个申报的开放课题经费为 3-5 万元(开放课题数不低于 5 项),具体金额根据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时间及研究人员的情况而定,开放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限于 2 年以内。自带经费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申报日期及程序

开放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日期由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确定。

各实验室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目标、研究方向和本实验室的装备条件,公开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并组织申报。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指南选定课题,填写申报表;学术委员会对开放课题进行评议初审,再由学校审核;实验室负责与申请者签订开放课题研究合同,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2.开放课题的管理

(1)实验室负责对开放课题的研究计划、经费预算计划审核并制定规章制度,为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包括确定研究时间和研究场所,发放实验记录本和安排住宿等;检查开放课题的进展,督促其按计划实施;开放课题完成后,将原始记录、实验资料和科研成果等全部资料进行存档。

(2)凡立项资助的开放课题必须与实验室签订合同。在课题研究过程中, 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方可执行。课题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向实验室申请结题。

(3)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申报奖励等均要注明实验室的名称。

3.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

(1)开放课题经费是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开放课题投入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计划执行,按规定程序审批。本校研究人员研究费用实报实销。为了确保校外课题正常进行,开放经费的 30%直接拨至课题研究人员的所在单位,70%留在学校实验室。

(2)开放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在学校相关实验室研究所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费、仪器设备租用费、加工费、上机费(含样品分析测试和计算机上机费)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4. 开放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和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材料必须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

第六条考核奖励

1.学校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与考核,考核标准另制细则。

2.运行费奖励

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学校每两年考评一次,评选优秀国家级实验室(包括国家地方共建实验室)一般不超过1 个,评选优秀省部级实验室一般不超过 2 个。

对考评为优秀的国家级实验室(包括国家地方共建实验室)奖励50 万元、省部级实验室奖励 20 万元。

3.主任奖励

对考评优秀的实验室,给予实验室主任以下奖励:国家级实验室(包括国家地方共建实验室)主任奖励现金2 万元、省部级实验室主任奖励现金 1 万元。

第七条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术委员会、校财务处的检查、监督和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条例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