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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7年09月04日 16:45  点击:[]

关于加强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材料采购工作,规范实验材料的日常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1. 教学用实验材料由实验材料供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集中招标采购2、科研用实验材料一般由各单位(科研团队或课题组,下同)自行采购,也

  2. 可委托中心进行采购。单件5 万元或批量(指相同材料)10 万元以上的实验材料,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50 万元以上的实验材料,必须通过中心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3. 有条件的学院(部)、科研机构,经学校批准可单独设立材料仓库,自行负责实验材料的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实验材料验收入库时,批量5 万元以下的,需报中心备案;5 万元以上的,必须由中心人员参与验收, 财务处凭中心验收记录予以报销。其他单位购买的实验材料,必须到中心办理验收入库、领用等手续,由中心负责记账并履行报销手续。

  4. 相关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做好实验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并建立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5. 中心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实验材料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协助做好实验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6. 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实验材料的采购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实验材料是指各类实验用耗材、药品、试剂、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件和劳保用品(包括专用服装)等。

  8. 本实施意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