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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7年04月14日 11:13  点击:[]

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的要求和《淮阴工学院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以及我校教学、科研和科技服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由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总负责,化学安全指导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实验材料供应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学校在实验材料供应中心设立剧毒化学品仓库,集中存放剧毒化学品。

第三条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需要参加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工作人员守则。

第四条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和领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凭条和批件应该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附件1)

第三章剧毒化学品的购买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严格实行统一购买制度。由实验材料供应中心负责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出借、转让和接受剧毒化学品。

第七条每学期初各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剧毒化学品品种、规格和数量,提供购用数量的详细核算和实验方案,填写《淮阴工学院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各类管制实验材料使用审批申请表》,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实验材料供应中心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审批时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八条实验材料供应中心应从具有剧毒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剧毒化学品的储存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按照“五双”( 双门、双锁、双帐、双人保管、双人领用) 要求进行管理。储存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帐、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和数量)。

第十条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剧毒化学品仓库应该配备24 小时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一条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应当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二条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第五章剧毒化学品的领用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凭《淮阴工学院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教学、科研实验材料领用单》和审批过的《淮阴工学院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各类管制实验材料使用审批申请表》,到实验材料供应中心仓库双人领取剧毒化学品(见附件2、3)。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的领用原则上限当日使用量,实验结束后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剧毒化学品仓库进行存储。无储存条件的,剧毒化学品不能在实验室过夜。

第六章剧毒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参加过学校指定的学习与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剧毒化学品安全防护知识,具备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相应知识和应急技能,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并签定《淮阴工学院设计艺术实践教育中心各类管制实验材料安全责任书》

(附件4)。

第十六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所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把所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放置在明显的位置,供实验室人员随时查阅和应急之用。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所用剧毒化学品的化学性质、毒性特征、危害程度、环保处置和急救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涉及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必须做好实验记录。由学校提供统一记录本,实验记录在本实验室保存1 年,年底交本单位存档;各剧毒品使用单位或个人定期向实验材料供应中心提交剧毒品使用台账(电子档)。

第十九条在剧毒化学品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人员必须配带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七章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条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仓库,并按照环保有关规定,统一交有资质的危险品处理单位进行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剧毒化学品使用所产生的废液、废渣,提倡先进行无害化处理,降解后作为普通废液进行回收;如确实无法自行处理,应严格进行分类回收,贴好标识后送实验材料供应中心统一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和处置。

第八章剧毒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储存、使用剧毒化学的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化学安全指导委员会为剧毒化学品管理以及剧毒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二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如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抢)、误用、流散等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好现场,并逐级上报。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定期组织对剧毒化学品储存、领用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环节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运输、使用、贮存、转让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发生重大事故的,学校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精神类药物和麻醉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易制毒、易制爆等其他管制材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参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