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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厅管理规定

2016年09月15日 16:07  点击:[]

展览厅是展示我院师生教学成果,体现我院整体风貌的公共场所。为规范展览厅的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交流氛围,充分体现展览厅的综合展示功能,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展览内容包括:班级结课展览、艺术采风展览、毕业设计展、教研成果展、社团成果展、个人作品展等。

2、申请展览单位或个人务必提前15至30天到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申请,填写《展览厅使用申请表》,并附详细的展览工作策划书(包括展板布置的平面图、展览作品的初步审核)等材料,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交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审批。

3、展览所需一切用具或有其它需求(如拆改展厅设施、照明灯具安装、电源安装以及配件等)请在申请时提交详细清单,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安排解决。

4、参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展厅内的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擅自接水接电,不得在展厅内进行锯,刨,钻,焊,油漆等作业。

5、展览厅开馆至闭馆时间内(包括布展、开展和撤展期),请参展单位或个人自行安排人员保管好参展作品,以防丢失或损坏,并请参展单位或个人负责参展期间的卫生清扫工作。

6、参展单位或个人应控制好声音分贝,不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它教室的教学。

7、撤展展品请在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全部撤出展览厅,展位内所有自行张贴、悬挂物由参展单位或个人负责拆除并清理干净。

8、未经同意将展品放入展厅内,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将安排处理展品,若出现严重影响展厅环境及展厅内其他展品展出效果的情况,一切后果由展出单位或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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