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实验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实验化学废弃物的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淮阴工学院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产生化学废弃物的单位,都负有对产生的废弃物作科学、合理的收集、储存、保管和最终处理的责任。
第三条处置化学废弃物要遵循“减少化学废弃物的产生量”的原则,安全合理利用化学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化学废弃物。
第四条有关单位应建立化学废弃物回收室,安排专人负责化学废弃物的回收、存储与日常管理,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明确。应建立健全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对回收室的监控措施,提高回收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化学废弃物的安全。
第五条产生化学废弃物的单位应尽量对化学废弃物先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不产生气味的水溶性化学废弃物,可加水溶解后随适量自来水排入下水道;对环境无害、无危险性的非水溶性固体废弃物可作为一般垃圾处理。
第六条提倡对某些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强酸、强碱性的废液中和并随适量自来水稀释后排放,某些含重金属离子废液的沉淀处理等,处理方案必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提倡自行提纯回收某些用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试剂,如甲醇、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及贵重金属等,以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八条化学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交由回收室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严禁将化学废弃物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容易发生化学反应并产生危险后果的废弃物不得混合存放,如过氧化物与有机物,氰化物、硫化物与酸,铵盐、挥发性胺与碱等。对硫醇、胺等会发出臭味的废液、发生氰、磷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废液、易燃性大的二硫化碳、乙醚之类废液、含有过氧化物、硝化甘油之类爆炸性物质的废液以及剧毒品废弃物,要采取适当措施,谨慎操作,单独存放,防止泄漏,并尽快处置。
第十条其他特殊性质的化学废弃物,如钠、钾、锂等须进行油封处理,汞、磷等须进行水封处理,并旋紧瓶盖,交由回收室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剧毒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后仅限于在本实验室指定的实验中使用,必须严格控制流向,如有外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含有放射性和致病生物污染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严防泄漏,不可混入化学废弃物中。
第十三条无法自行处置、处理的化学废弃物,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委托环保部门确认的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弃置化学废弃物。
第十五条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使用、保管化学废弃物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有化学废弃物的各二级学院(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与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