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学校的国有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高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任务: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兼任,委员由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单位及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分类归口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1.在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上级国资文件精神和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协调拟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完善相关制度。
2.参与新增资产的计划、方案论证、招投标和验收工作。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按要求组织或协调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4.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协调、参与资产的报损、报废及相关报批工作。
5.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存量资产有效利用的管理,促使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率。
6.负责学校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7.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8.负责研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全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9.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学校产权变动事项,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申报等产权管理工作。
10.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与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同时负责全校设备类固定资产分类账的归口管理。
2.国有资管理处负责学校公用土地、房屋、中央空调、电梯、锅炉、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同时负责全校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分类账的归口管理。
3.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与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负责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4.科技产业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全校知识产权类资产分类账的归口管理。负责学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商誉等权益实施管理和监督,同时负责所管理的学校投资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的指标及时上缴学校财务。
5.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院、部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等进行管理。同时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学校购置的电子出版物等资产分类账的归口管理。
6.教务处负责学校出资购置的样本教材(包括电子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践教学指导书、学位服等资产的管理,同时负责全校此类资产分类账的归口管理。
7.保卫处负责消防设备、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分类账的管理。
如遇部门分工调整,按调整后分工履行国有资产专业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资产的具体管理,并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2.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资产的账、物相符。
3.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产权登记、评估、变更、年检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和使用
第十条学校资产的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配备国有资产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要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
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单位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的。
第十三条学校资产配置要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使用效益不高或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六条新增资产配置要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学校各部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主要行政领导负管理责任,要设立资
产管理岗,指定专兼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机构调整、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账册移交和调账手续。
第十九条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要与财务处、具体领用使用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严禁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学校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第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出售、出让、出租、对外投资、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出售、出让、出租、对外投资、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高校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学校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向省教育厅报批,其中: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直接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行为除外。
第二十七条学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经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由高校自行进行公开招标招租或以其他方式出租,并将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学校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其中,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的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公司、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各类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资产。
第三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教育厅审核或者审批。
严禁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十二条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聘请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杜绝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五条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参股性企业,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38号)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有关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校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五章 责任及奖惩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校属各部门、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其管理职责、放松监督和管理的,对所管理的资产存在问题不提出建议、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账、卡、物严重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3.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5.对经营性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和收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各部门、单位对所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可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