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2015年中华大学交流生学习已顺利结束,现需对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课程认定原则:
(1)课程名称与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要求,可直接予以认定;
(2)课程名称与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不尽相同,但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认定,其教学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要求,按我校课程名称进行认定;
(3)在我校已修课程,在交流学校重复修读的,不予认定。多修读的学分,属于专业领域的,可认定为专业拓展课学分,不属于专业领域的,认定为文化素质拓展课学分。
(4)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学分、学时的认定标准原则上为:理论课程按照16学时1学分、实验课程按照24学时1学分、单独实践周课程按照1周1学分折算成对应的课程学分。
2、成绩认定及转换原则:
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制(合格、不合格)的形式评定,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如实登录。
若有其它计分形式,则按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
交流学校成绩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E+
| E
|
转换后百分制成绩
| 99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0
| 40
|
转换后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