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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对校际交流生已修课程进行学分认定的通知

2017年03月06日 22:41  点击:[]

各学院:

2016年下半年校际交流生学习已顺利结束,现需对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课程认定原则:

(1)课程名称与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要求,可直接予以认定;

(2)课程名称与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不尽相同,但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认定,其教学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不低于培养方案要求,按我校课程名称进行认定;

(3)在我校已修课程,在交流学校重复修读的,不予认定。多修读的学分,属于专业领域的,可认定为专业拓展课学分,不属于专业领域的,认定为文化素质拓展课学分。

(4)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学分、学时的认定标准原则上为:理论课程按照16学时1学分、实验课程按照24学时1学分、单独实践周课程按照1周1学分折算成对应的课程学分。

2、成绩认定及转换原则:

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制(合格、不合格)的形式评定,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如实登录。

若有其它计分形式,则按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

交流学校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E+

E

转换后百分制成绩

99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0

40

转换后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