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2017年下半年校际交流生学习已顺利结束,现需对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交流学习期间的课程及学分采取学期整体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在交流学习期间,除公共选修课外,学生修读课程总学分应不少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开设的总学分,如低于则需学院指定相关课程进行补修。
(2)多修读的学分,属于专业领域的,可认定为专业拓展课学分,不属于专业领域的,认定为文化素质拓展课学分。
(3)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学分、学时的认定标准原则上为:理论课程按照16学时1学分、实验课程按照24学时1学分、单独实践周课程按照1周1学分折算成对应的课程学分。
2、成绩认定及转换原则:
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制(合格、不合格)的形式评定,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如实登录。
若有其它计分形式,则按以下标准转换后计入:
交流学校成绩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E+
| E
|
转换后百分制成绩
| 99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0
| 40
|
转换后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