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社科联有关通知,江苏省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要求
1.我校作者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表(出版)或完成的成果。包括:
公开成果——在有统一刊号(ISSN、ISBN、CN)的报刊发表、出版社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的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译著等)、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和普及读物。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公开发表、出版的上述成果。
内部成果——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公开发表的且被党委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采纳应用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2.本届评奖规定申报参评成果的发表(出版)或完成时间为2013-2017年,但往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已申报成果不得再申报参评。
3.所有申报参评的成果,申报人须作出著作权权利归属书面承诺。对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还须提供具有著作权法律效力的文字证明材料。
4.每位申报者限申报参评1项成果。申报人须是该成果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公开成果以版权页为准,内部成果须是课题负责人或首席专家。
5.已参评成果再版的,其修订、增补内容须达到30%以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再次申报参评。
6.多卷本和连续出版物原则上出齐后,以整体成果申报参评,各卷册、分册或者年度报告等阶段性成果如已申报参评,则其他阶段性成果和整体成果不得再次申报参评。
7.同一学科的丛书可以作为一项研究成果由丛书第一、第二主编(总编)申报参评,申报时以该丛书中最后一本(卷、册)的出版时间为准。不以丛书申报参评的,可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参评,但须征得丛书主编(总编)同意放弃统一申报。
8.系列论文可以整体申报参评,但必须标题(或副标题)相同、发表刊物相同、主要作者相同。
9.公开出版的同一专题有较强系统性的个人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申报参评。集体论文集、报告集只能以其中的单篇论文、研究报告申报参评。
10.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申报参评时须提交有关部门的采纳应用证明材料。
11.普及读物限定为纸本图书形式,申报参评时须提交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等。
12.以外文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申报参评时应当附有中文全文翻译,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3.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不予申报参评。
14.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予申报参评。往届已获本奖的成果虽修订再版亦不予申报参评。
二、申报参评成果分类
申报参评成果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语言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体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图书情报与文献学,决策咨询和社科普及等17个申报评审组。申报人应根据其成果内容,对照省社科奖申报平台的各申报评审组所含学科分类,自行作出准确选择。
社科普及类成果包括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解答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传承文明、传播人文社科知识等普及读物。
所有翻译类成果一律选择语言学组申报参评。
所有内部成果一律选择决策咨询组申报参评。
三、申报办法及时间要求
本届评奖继续采用网上申报,申报者仍须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的申报参评成果材料无论获奖与否,均不退回。具体申报流程为:
1.申报者进入省社科评奖申报系统或者通过江苏社科网 链接进入,按申报系统提示进行网上申报。网络系统申报时间:2018年5月5日至5月25日。5月25日下午17 时关闭网络申报系统。
2.申报人务必于5月17日前进行申报登记,填写电子版登记表(见附件1),所在单位汇总后发送至社科处王颖丽老师的邮箱。
3.申报者下载并打印《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网络评奖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一式3份交所在单位初审。单位审核以下内容:申报人是否签署著作权承诺;申报成果信息是否真实且无知识产权争议;申报纸质材料是否完整。
纸质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申报表一式3份、成果原件1份(其中译著须附外文原版书一章,内部成果须附成果摘要,外文成果须附该成果的中文全文翻译及其真实性、准确性的保证说明)、副本2份(其中学术论文可以提交包括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正文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该项成果的评价、证明材料等一式3份按照顺序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皮需封贴标签,标签见附件2)。
4.学校将邀请校内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并给予综合评价。学校将择优推荐评奖。获推荐的成果可进一步搜集国内外反响材料,如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收录、摘录、同行专家评价意见等作为申报奖励的佐证材料。
各单位请于6月5日下午5点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学院。
联系人:沈苏侨 联系电话:83591146
附件: 1.江苏省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登记表
2.江苏省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材料封签
3.《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苏政办发〔2014〕3号)